2014-09-03 10:19:25 公务员考试 https://fj.huatu.com/gwy/ 文章来源:莆田人事考试网
【导读】华图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同步莆田人事考试网发布:2014年秋季莆田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常识练习(2),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!如有疑问请加【莆田公务员考试招考汇总】 ,更多资讯请关注莆田华图公务员微信公众号(pthuatu),莆田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:18059908112
莆田人事考试网 http://putian.huatu.com/为考生发布2014年秋季莆田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常识练习(2) 。更多莆田市招考信息请关注莆田人事考试网。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读:
前面通过对比了解了民法与行政法我们了解了民法的个特征,即平等主体间的判断。那么这一次我们来详细了解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。
首先,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,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。民法上的“财产”,通常指的是金钱、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。需要注意的是,学员通常会有误解,即财产仅仅是指“物”,即人的身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,如房屋、家具、机器设备以及水、电、天然气等有形的财产。事实上财产还应该包含无形的财产,如专利技术、注册商标、作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、继承权等。
其次,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。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。
“人格”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: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(如自然人的人格),二是指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(如姓名、生命健康、婚姻自主、肖像等)。此处是指第二种含义,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,是主体基于姓名、名称、生命、健康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。
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、血缘、婚姻、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,如父母子女关系、配偶关系等。
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:
1.非财产性质。由于人格、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,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,所以,人身关系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,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。
2.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。人格、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。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,主体既不可转让,也不可放弃。
3.平等性质。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,即只有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,才为民法所调整。在民事活动领域之外的某些身份关系(如行政职务关系等)不具有平等性质,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。
通过上面的解析,相信大家都能更深刻的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,即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。
(编辑:admin)
贴心微信客服
3万+
阅读量150w+
粉丝1000+
点赞数
福建华图微信
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2层
客服热线:0591-87618197
网站:https://fuzhou.huatu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