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9-02 10:31:19 公务员考试 https://fj.huatu.com/gwy/ 文章来源:莆田人事考试网
【导读】华图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同步莆田人事考试网发布:2014年秋季莆田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常识练习(1),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!如有疑问请加【莆田公务员考试招考汇总】 ,更多资讯请关注莆田华图公务员微信公众号(pthuatu),莆田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:18059908112
莆田人事考试网 http://putian.huatu.com/为考生发布2014年秋季莆田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常识练习(1)。更多莆田市招考信息请关注莆田人事考试网。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中合同是民法中一个主要考点,一个民事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趁人之危,那么什么样的合同可以称为趁人之危呢?我们看案例。
【案例】张三妻子病重,急需用钱,决定把北京三环的一所价值300万的房子卖掉。这时候李四看中了这栋房子,但是他知道张三急用钱,就故意压低价格,以100万买了这套房子,张三只好把这所房子卖掉,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这种民事行为可不可以被撤销呢?
答案是可以撤销,为什么?很简单,因为李四乘人之危了。那么我们再看下面一道考题。
【例题】林某的妻子病重,为救治病妻,林某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。林某对王某说:“我妻子病重,没有办法,这个房屋的市场价值是80万元,现在60万元卖给你吧。”王某欣然同意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的协议并且完成了房屋产权证的变更手续,但之后林某反悔,诉至法院。下列陈述正确的是:
A、王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,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
B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,该合同合法有效
C、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,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
D、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,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
答案是B
那么类似的题目为什么是不同的答案呢?通过详解趁人之危的成立条件我们就可以知道。
乘人之危的条件:
其一,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,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,迫切需要救助。“危难”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,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、健康恶化等危难。
其二,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,趁火打劫,提出苛刻条件,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。
其三,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。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,客观上,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,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。比如,李某家中有病人,急需金钱,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,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,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。
其四,乘人之危订立合同,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。这种利益称之为“不正当利益”。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,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。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,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,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。
题干中的林某是主动提出把房子卖给王某的,形成了意思自治,所以合同合法有效。所以选择B项。
(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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